体育部教职工管理条例
2010-05-09 12:16  

 

 

体育部教职工管理条例

1、认真执行学院有关考勤管理规定;

2、坐班人员(主任、书记、副主任、办公室人员、实验员、保管员、场馆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津贴和校内津贴;

3、饮酒后不许进入课堂、会堂、报告厅、会议室等场所,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4、因事不能参加学院、部、教研室的集体活动,要提前一天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未获允许者按旷工处理;

5、因事、因病请假一天以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两天以内由教学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主任批准,遇有教研活动或学院、系部重大活动时,请假一律经由主任批准;

6、教研室考勤情况在每月末做工资前报办公室;

7、教师缺课扣除相应课时费(由教学主任执行),教辅人员请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8、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缺席集体活动扣除相应酬薪;

9、教师外出裁判和参赛按相应规定处理;

10、漏课、私自调课、换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11、上课不得拨打和接听手机(手机不得有铃声响起),不得会客,不得吸烟、闲聊;

12、上课必须身着运动服装、穿运动鞋(理论课除外);

13、任何时间教师不得在办公场所打麻将和进行其他赌博活动。违者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基本津贴,发现两次扣除半年基本津贴,一学期发现三次予以解聘。

14、不得有衣着不整、言语粗俗、打架斗殴行为,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

15、本条理未尽事宜按学院规定处理。

16、上班时间办公场所禁止一切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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