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外出比赛和裁判管理规定
1、 为扩大学院影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比赛和裁判工作;
2、 教师外出裁判和比赛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3、 外出裁判和比赛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组办单位证明、邀请、赛程等)并填写申报表;
4、 教师外出比赛和裁判必须提前申请,经主任批准方可实施;
5、 经批准外出裁判和比赛的教师,其教学任务由教学主任指定其他教师完成,按代课处理;
6、 外出比赛和裁判的教师,要严格自律,爱护学院和部门声誉,维护学院和部门利益,不得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7、 教师在校外因裁判和比赛造成的意外事故和纠纷由教师本人负责;
8、 外出一切费用自理。
9、 教师裁判应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市级以下(含市级)裁判工作原则上不提倡(特殊情况除外),市级以下裁判按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