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师外出比赛和裁判管理规定
2010-05-09 12:17  

 

 

体育教师外出比赛和裁判管理规定

1、  为扩大学院影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比赛和裁判工作;

2、  教师外出裁判和比赛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3、  外出裁判和比赛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组办单位证明、邀请、赛程等)并填写申报表;

4、  教师外出比赛和裁判必须提前申请,经主任批准方可实施;

5、  经批准外出裁判和比赛的教师,其教学任务由教学主任指定其他教师完成,按代课处理;

6、  外出比赛和裁判的教师,要严格自律,爱护学院和部门声誉,维护学院和部门利益,不得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7、  教师在校外因裁判和比赛造成的意外事故和纠纷由教师本人负责;

8、  外出一切费用自理。

9、  教师裁判应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市级以下(含市级)裁判工作原则上不提倡(特殊情况除外),市级以下裁判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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