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020-06-22 11:04  

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校或各学院范围内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校学生体育竞赛由体育部、各学院、团委及学生体育社团主办。

第三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全校学生运动会由体育部主办,各学院、团委、学生体育社团等有关部门协办。

全校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每年下半年举行。

第五条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和大学生体育社团,每年可根据情况,自行组织院内或协会内部的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 体育部根据情况,以学院为单位,每年举办丰富多彩的全校单项比赛。

第七条 凡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体育部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 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 田径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趣味性体育项目。

第九条 凡承办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应当提出设项方案,报体育部审定后正式列入校竞赛计划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承办各项比赛:

1、校二级机构单位;

2、校学生会;

3、各单项体育协会或俱乐部;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必须遵守体育部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各项比赛的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各单位举办单项比赛,必须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体育部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单位名称及组织委员会名单;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场地、器材要求。

第十三条 凡举办单项体育竞赛的各单位,在征得主管校长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体育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体育部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在体育部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体育部审定。

第十五条 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体育部递交相关比赛资料和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做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4、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 

5、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 

6、负责赛会期间的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第四章 竞赛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

第二十条 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的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体育部将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运动队成员、裁判员、赛事组织人员都必须遵守比赛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 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二十六条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代表队领队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参赛运动员服用各类违禁药物。

第六章 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二十九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 

第三十条 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体育部、分管校长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三十二条 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院科技产业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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