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20-06-23 13:16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2019年7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加强体育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辽宁工业大学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性质及原则

第一条体育部执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支部围绕中心工作,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与行政共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是体育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第四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发展规划、建设与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预算外资金使用、资产管理使用、设备购置等经费开支重要问题;

(四)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本单位津贴分配、职工福利、考核奖惩、职称职级评定以及教师出国、进修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人事任免;

(七)需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的有关报告和工作方案等,研究群众、工会等的意见和建议;

(八)体育部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处理。

(九)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和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一般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研究确定。

四、议事程序与纪律

第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沟通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他会议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根据工作分工,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研究协商确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要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条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确定的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三条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书记、主任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单位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四条建立部领导、群众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教代会的监督、审议等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议题前,广泛听取和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审议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人员就议题进行说明。提出议题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研究有关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解决所议事项的建设性意见和方案,供会议讨论和决策参考。与会者在讨论议题时要充分讨论,表决事项时要有明确态度。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十七条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应坚决服从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顾全大局,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并应当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八条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认真组织落实,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指导、督办、协调工作。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的研究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

第二十条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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