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20-06-23 13:13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修订)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基本义务。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2008〕3号)的规定,结合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党支部在计算缴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条  对每个党员的党费缴纳情况要进行记录,明确每个党员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缴纳比例、每月应缴纳数和实际缴纳数等,并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以使大家共同监督。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期主动缴纳党费,一般情况下每月1次。党费一般不得由别人代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或补交,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

第四条  严格专人收缴党费。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党员党费的收缴及《党员手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条  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缴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七条  党员增加工资后,以增加后的新工资为基数,重新核定、缴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  每月缴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党员

党费缴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房积金-所得税

1、基数≤3000元: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基数×0.5%;

2、3000<基数≤5000元: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基数×1%;

3、5000<基数≤10000元: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基数×1.5%;

4、基数>10000元:党员月交纳党费金额=基数×2%。

第十条  每个党员要提高对缴纳党费的认识,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缴纳党费。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是热爱党、支持党的工作、党性强的表现。而且党委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党员、先进支部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本制度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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