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2020-06-23 13:08  

党支部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2019年7月修订)


    一、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参加会议时,可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三、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行政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行政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3、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4、讨论决定体育部重大事项。

5、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四、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支部会议。

    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支部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的,书记或支部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会报告。

    八、党支部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二是方案提出后应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召开党支部会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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